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202号
原告:马某。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代主任。
原告马某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岳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岳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吴岳村委会支付马某劳务费18446元(其中质保金8385元、税金10061元),承担利息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吴岳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份,经马某与吴岳村委会协商,吴岳村委会将其自建并经营的位于平凉市××区”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马某来完成。2015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吴岳村委会预留质量保证金8385元及扣除了税金10061元,承诺一年内退还。随后,马某多次催要,吴岳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诉至法院,望依法受理并判处。吴岳村委会未到庭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8月份,经马某与吴岳村委会协商,吴岳村委会将其“吴岳山庄”工程的部分劳务承包给马某实施。2015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吴岳村委会劳务费中暂扣马某质量保证金8385元,吴岳村委会承诺挂应付款账,工程结束后结清。工程结束后,吴岳村委会未及时清偿,马某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吴岳村委会未及时给马某清偿劳务欠款,损害了马某的权益,故,对马某要求吴岳村委会清偿劳务欠款83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相关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应清偿原告马某劳务欠款8385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觉履行。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吴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