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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97号之一

董艳伍与张晓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艳伍;张晓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97号之一

原告:董艳伍,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张晓华,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晨,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晓杰,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瑞,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翁牛特旗泰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山嘴子南组205线公路104标桩南500米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民,系经理。

原告董艳伍与被告张晓华、第三人王晓杰、翁牛特旗泰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因第三人翁牛特旗泰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民在看守所羁押,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李丹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