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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4民初258号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邹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258号

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筑石居易格林印象**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吴悦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磷,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冰,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吉林市昌邑区/div>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星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