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1102执恢1028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少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占军、王翠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给付2625.5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收到,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