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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执恢1028号

李少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少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1102执恢1028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少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占军、王翠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给付2625.5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收到,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2)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