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异20号 案外人胡雪虎,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6106835W。 被执行人丁宗国,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高安市祥宏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8473990D。 法定代表人丁宗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丁爱红,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刘章辉,女,汉族,住高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与丁宗国、高安市祥宏房产有限公司、丁爱红、刘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雪虎于2019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胡雪虎称,2012年2月17日,我与高安市祥宏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支付208580元,贷款246000元购买了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高安市祥符镇锦祥佳苑3栋2单元604室,本人于2012年2月25日在房管局做备案,房产证至今未办好,现已被高安市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证办不了,请求法院解除(2017)赣0983执883号执行裁定书、(2018)赣0983财保41号(执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对高安市祥符镇锦祥佳苑3栋2单元604室住房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2年2月17日,胡雪虎与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高安市祥符镇锦祥佳苑3栋2单元604室住房卖给案外人胡雪虎,并于2012年2月25日在高安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2012年3月28日案外人胡雪虎通过贷款将该房屋的购房款全部付清。2017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7)赣0983执8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祥符镇锦祥佳苑一期、二期、三期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8年2月28日,本院做出(2018)赣0983财保41号(执保1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祥1040754、1040755、1027993、1027991、1027992、1027994、1027990、1037728、1039403房地产。
本院认为,案外人胡雪虎购买本案涉案房产,在本院查封前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合同备案,其提出要求本院解除查封的异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赣0983执883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赣0983财保41号(执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对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高安市祥符镇锦祥佳苑3栋2单元604室住房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