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九路支行与孙存宝,沈玉琼,西安亦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19)陕0112民初2609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九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0432354W。 负责人贺立红。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存宝,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塔本呼都格嘎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沈玉琼,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塔本呼都格嘎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亦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668656886C。 法定代表人解恒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九路支行与被告孙存宝、沈玉琼、西安亦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九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