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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53号

戴文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戴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53号罪犯戴文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粤19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戴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文军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11月20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8年10月份,共获得4次表扬263分。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戴文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