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2刑更40号罪犯郎五小,男,1943年8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晋09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五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9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郎五小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郎五小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郎五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郎五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郎五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王润莲
审判员白海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竹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