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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3执253号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群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代理人:翟明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李群山,男,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吉0203民督173号 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徐家红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