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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刑更187号

李英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刑更187号罪犯李英,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冀082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100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李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燕金玲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