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255号
原告:何红璋,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堵传风,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5934368619。
法定代表人:胡宗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江波,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9215427XR。
主要
负责人:吕首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红璋与被告堵传风、郑州嘉通运输有限公司、周江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何红璋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璋申请撤诉属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红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红章负担25元,余款予以减免。
审判长 吴传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