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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92执819号之一

肖观堂与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观堂;唐兴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92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观堂,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唐兴元,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肖观堂与被执行人唐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苏0492民初25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492民初2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严琪峰执行员  周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