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刑更98号罪犯韩金林,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鲁14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鲁14刑终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称,罪犯韩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金林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金林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罪犯韩金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金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仕东
审 判 员 赵瑞玲
人民陪审员 张 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兴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