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法定代表人:孙本浩,行长。
被执行人:时小平,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鲍家国,男,200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洪万城,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鲍应富,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陈朱凤,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时小平、鲍家国、洪万城、鲍应富、陈朱凤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的(2017)鲁10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元、截止到2018年12月29日的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迟延履行金***元、律师费***元,共计***元。本院对鲍晨艳名下、位于威海市半月湾小区*号楼*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将拍卖款中的***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元转执行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