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890号
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执勤支队(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第一支队)。
法定代表人:黎升旗。 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执勤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减半收取计4,021元,由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