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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3民初7557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曾天兰、张良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曾天兰;张良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7557号之二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文行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天兰,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张良华,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上**/div>

法定代表人:郑应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松,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鄂0103民初字第755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曾天兰、张良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曾天兰、张良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

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