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272号
原告:孙庆军,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林甸县,
被告:林甸县东兴乡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甸县东兴乡。
法定代表人:刘远军,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庆军诉被告林甸县东兴乡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孙庆军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庆军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608元,减半收取4304元,由孙庆军承担。
审 判 长 李百权
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
人民陪审员 弓 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宏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