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6执29号申请人魏拥军,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青,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拥军与被执行人曹青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魏拥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青已履行了50000元,且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魏拥军于2019年1月28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魏拥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126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小元
审判员 田 茂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