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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6执29号

魏拥军与曹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拥军;曹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6执29号申请人魏拥军,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青,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拥军与被执行人曹青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魏拥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青已履行了50000元,且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魏拥军于2019年1月28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魏拥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126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小元

审判员  田 茂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