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82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住甘肃省崇信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82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梁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案件款54641.04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720元,以上总计57161.04元。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823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信瑞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