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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3执恢51号

马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82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住甘肃省崇信县。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82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梁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案件款54641.04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720元,以上总计57161.04元。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823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信瑞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