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国敏,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襄阳擎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河二桥**。
法定代表人:李国敏,襄阳擎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国敏、襄阳擎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国敏、襄阳擎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23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韩 路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