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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2465号

黄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2465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子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某,男,汉族。 原告黄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被告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长女宁XX由原告抚养,双胞胎次子与三子归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因为有三个小孩,而且孩子都很小,为了孩子着想故不同意离婚。 本案相关情况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自2004年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0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长女宁XX20**年8月16日出生,双胞胎儿子宁XX、宁XX于2016年2月23日出生。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否。 三、婚后感情情况:原告称被告长期酗酒,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称双方感情很好。 四、是否存在可准许离婚的情形:存在。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粤0307民初2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均未努力挽回婚姻,原告主张双方自2017年年底开始分居,被告称双方自2018年9月开始分居。 五、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情况:无。 六、属于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无。 七、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请求的情况:原告称婚生女宁XX小的时候随原告母亲生活,自读书开始由原告带在身边生活;被告称三个小孩均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宁XX从2018年7月份放暑假由原告带走后跟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婚生女宁XX由其抚养,双胞胎儿子宁XX、宁XX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对其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活费。被告主张三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 八、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 九、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原告提交了一份调解录音文本、一份报警回执,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2、原、被告婚生女宁XX已年满11周岁,经本院询问其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3、原告主张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对其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故原告未对抚养费提出诉请。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并育有三名子女,婚姻基础较好,但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感情并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基于上述情况,

本院认为,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痛苦的,本院确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权的归属应主要考虑被抚养人的需要,即谁更具备抚养条件,由谁抚养更有利于被抚养人的成长和教育。本院相信,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心理上对三个小孩都充满了感情;但在行动上,双方都不要拘泥于自己的感情,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要多顾及孩子及其他家人的感受。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婚生女宁XX跟随原告生活,且其本人个人意愿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宁XX更有利其成长,故依法确定婚生女宁XX由原告抚养。因婚生子宁XX、宁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亦主张由被告抚养,本院依法确定婚生子宁XX、宁XX由被告抚养。关于抚养费,根据三个小孩现在的生活状态,并根据深圳市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三个小孩抚养费每人每月1200元。故至婚生女宁XX年满18周岁前,原告承担婚生女宁XX的抚养费,被告承担婚生子宁XX的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婚生子宁XX的抚养费,故原告向被告支付婚生子宁XX的抚养费600元/月;至婚生女宁XX年满18周岁后,婚生子宁XX、宁XX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向被告支付婚生子宁XX、宁XX的抚养费每人1200元/月至婚生子宁XX、宁XX年满18周岁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院对此要求双方当事人能够在离婚后妥善处理抚养、探望孩子的相关事宜,勿产生冲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黄某与被告宁某离婚; 二、婚生女宁XX(出生证编号:XX)由原告黄某抚养;婚生子宁XX(出生证编号:XX)、宁XX(出生证编号:XX)由被告宁某抚养; 三、原告黄某自2019年1月起于每月10日前向被告宁某支付婚生子宁XX当月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宁XX年满18周岁止;至婚生女宁XX年满18周岁后,原告黄某于每月10日前向被告宁某支付婚生子宁XX、宁XX当月的抚养费1200元,直至婚生子宁XX、宁XX年满18周岁止。原告黄某有探望婚生子宁XX、宁XX的权利,被告宁某有探望婚生女宁XX的权利,双方应予以协助。 上述付款义务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钟沐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