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5663号之二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网点。
负责人:吕辉,职务:行长。
被告:杨金鑫,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艳,女,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杨建国,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孙曙光,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杨旭,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与被告杨金鑫、李艳、杨建国、孙曙光、杨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在同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人民币2748元,剩余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共计1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费晓娥
审判员 魏慧慧
审判员 丁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