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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2执423号

卢艳娟与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艳娟;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卢艳娟,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天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卢艳娟因与被执行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3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2018)苏03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3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田田 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封的不超过三年)以上查封时间均以查封、冻结扣押实施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