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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628号

张磊、刘金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磊;刘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金泉(曾用名刘进泉),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金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刘金泉价值3375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银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