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225号
申请人:胡运动,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340121197412108219,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王正善,男,1961年3月4日出生,57岁,汉族,号码341125196103040195,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孝芳,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56岁,汉族,号码341125196204140224,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胡运动与被执行人王正善、张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正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