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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225号

胡运动、王正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运动;王正善;张孝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225号

申请人:胡运动,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44岁,汉族,号码340121197412108219,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王正善,男,1961年3月4日出生,57岁,汉族,号码341125196103040195,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孝芳,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56岁,汉族,号码341125196204140224,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胡运动与被执行人王正善、张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正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