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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2681号之二

唐媛、李金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媛;李金丽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26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唐媛,女,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南宁市江**。

被执行人:李金丽,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媛与被执行人李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383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桂0105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06716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06716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劵、支付宝、微信、京东,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到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进行了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网上进行冻结,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已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也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灵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先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