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兵03刑更158号罪犯艾克拜尔·艾萨,男,维吾尔族,1995年6月25日出生于新疆图木舒克市,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日作出(2016)兵0302刑初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克拜尔·艾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9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艾克拜尔·艾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艾克拜尔·艾萨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克拜尔·艾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艾克拜尔·艾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克拜尔·艾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王 新 巍
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廷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