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商全。
被执行人: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仲裁裁决书18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147.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冯 哲
审 判 员 于晓波
代理
审判员 金 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荣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