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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732号

申请人商全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商全;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商全。

被执行人: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仲裁裁决书18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147.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冯 哲

审 判 员  于晓波

代理

审判员  金 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荣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