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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3刑更162号

刘克荣犯抢劫罪、绑架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2-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绑架;抢夺
当事人
刘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兵03刑更162号罪犯刘克荣,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克荣犯抢劫罪、绑架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罪犯刘克荣曾减刑二次共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9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刘克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刘克荣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克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9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刘克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克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王   新   巍

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廷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