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孙毓莹。被执行人孙人杰。申请执行人孙毓莹与被执行人孙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依照本院(2017)辽020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人杰偿还申请人借款6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人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引领散料设备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孙人杰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振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悦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