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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6416号

苏晓敏与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晓敏;曹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民初6416号

原告:苏晓敏,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曹静,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区。 原告苏晓敏与被告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晓敏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81.24元(自2018年9月7日暂计至2018年10月9日,之后仍按10.5%/年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违约金10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曹静(乙方)通过红天桃金融平台与出借人孔莉(甲方)在线订立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5000元,共计10000元,借款年化利率均为10.5%,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均自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合同均约定:如乙方出现利息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本金余额的0.1%;本金逾期,违约金为逾期本金的10%。利息与本金同时逾期,违约金为前述之和。乙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和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孔莉向曹静交付借款本金10000元。2018年9月29日,孔莉与苏晓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孔莉将对曹静的上述债权及其合同所附从的权利一并全部无偿转让给苏晓敏,由苏晓敏向曹静追索;孔莉委托苏晓敏发送债权转让通知(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站内信等)。上述借款,曹静未归还过本金和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晓敏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8日起计算至与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的标准自2018年9月8日起计算的利息金额与1010元之和同等金额之日止,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曹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丰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