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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6270号

王丹、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丹;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62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楼****。法定代表人陈玉东,总经理。关于王丹申请执行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20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于郑州市金水区洛阳路东、翰林路北、西湖路南北两侧、翰林华庭项目3号楼14层西户房屋【预售证号:(2015)郑房管预字第3639号】解封后三十日内,与原告王丹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配合原告王丹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向王丹支付案件受理费5610元,保全费4230元,申请执行费550元。判决生效后,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

一、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2018年8月13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1月5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与10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90元。金钱部分已履行完毕,但房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等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结束解除查封后办理登记手续。

三、2018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8年12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拟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但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10日在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于郑州市金水区洛阳路东、翰林路北、西湖路南北两侧、翰林华庭项目3号楼14层西户房屋【预售证号:(2015)郑房管预字第3639号】解封后三十日内,与原告王丹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配合原告王丹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7)豫0191民初202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