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豫1330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正,男性,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和镇太白村**。
被执行人:安勇,男性,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安棚乡安棚村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正与被执行人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玉正与被执行人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通知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