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650号
原告:吴丹,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白忠志,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东港市开发区王喜按摩店。住所地:东港市大**。经营者:王喜,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白忠志与被告东港市开发区王喜按摩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白忠志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白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