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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650号

吴丹、白忠志与东港市开发区王喜按摩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丹;白忠志;东港市开发区王喜按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650号

原告:吴丹,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白忠志,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东港市开发区王喜按摩店。住所地:东港市大**。经营者:王喜,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白忠志与被告东港市开发区王喜按摩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白忠志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白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