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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6民初3209号

袁志刚与武汉速美超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志刚;武汉速美超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民初3209号

原告:袁志刚,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速美超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杨园街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世炎。

原告袁志刚诉被告武汉速美超级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袁志刚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袁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慎

书记员严橄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