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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终58号

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明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明柱;宋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康达街以北车友路以西陶家岭产业园综合楼第**第**房屋。

法定代表人:宋华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柱,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宋华山,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上诉人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柱,原审被告宋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9元,减半收取7074.5元,由湖北康芝园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曼

审判员 白 瑞

审判员 周 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政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