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559号
原告:吴凤瑞,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杰,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昊源物流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潭村海西汽贸城D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39724765XA。
法定代表人:陈伟伟,执行董事。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城市中心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77235M。
负责人:林仕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瑞与被告龙岩昊源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瑞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凤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凤瑞负担。
审判员 傅 和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诗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