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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8民初129号

许美娥与李清兵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许美娥;李清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928民初129号

原告:许某某,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2017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扶养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199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扶养费2000元。被告支付了2015年和2016年的扶养费之后再未支付,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辩称,因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故离婚协议约定每年支付原告扶养费2000元。协议时口头说明若原告办理五保户后则不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现在已给原告办理了五保户每年5000元,原告已有生活保障,不同意支付扶养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99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原告因病双目失明,2015年2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离婚后被告李某某每年支付原告许某某扶养费2000元。2017年后被告李某某未支付扶养费,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扶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原告因病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个人收入来源属于生活困难,且原告许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某每年支付原告许某某扶养费2000元。综上原告许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每年支付扶养费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从2017年起每年支付原告许某某扶养费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骆云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