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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265号

刘伟红与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红;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02民初265号原告刘伟红,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李凯,男,汉族,1993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刘伟红诉被告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顺风独任审理,原告刘伟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伟红诉称,2018年被告承接大龙签火锅店水电工程,7月初带领原告进场施工。同年八月施工完毕后被告结算原告工程款共计12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双方就还款事项多次协商无果,故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凯未出庭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经被告李凯舅舅赵军介绍,被告承接驿城区雪松路与文明路交叉东北角大龙签火锅店水电工程,7月份带领原告进入现场施工,同年8月完工后,被告经过清算应向原告支付12700元工程款,由于被告李凯资金困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刘伟红大龙签水电工费12700元,工程完工以后结清工费。2018.8.14,欠款人李凯。”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予以印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凯欠原告刘伟红水电工程款127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12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红工程款12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李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顺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 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