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京011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牛萌,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雅慧,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天宇润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新峰村****法定代表人王立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昌环保监察罚字〔2017〕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及因其到期未缴纳罚款而产生的加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本院已经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安晓华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吕偲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