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91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守会,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史桂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崔守会与史桂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崔守会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91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信通
审判员 王爱军
审判员 吴 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