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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91执621号之一

崔守会、史桂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崔守会;史桂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91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守会,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史桂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崔守会与史桂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崔守会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91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信通

审判员  王爱军

审判员  吴 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