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韩改凤,女,汉族,1949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文殊镇贺庙村。
法定代表人:顾胜资。
被执行人:韦俊英,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2、于2019年1月8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3、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5、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韩改凤代理人张伯承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05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冯新建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