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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406号

王海林与王永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林;王永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406号

原告:王海林,男,汉族,1970年1月6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赫国英,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印,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生,住郸城县。

原告王海林与被告王永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海林承担。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