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406号
原告:王海林,男,汉族,1970年1月6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赫国英,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印,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生,住郸城县。
原告王海林与被告王永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海林承担。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