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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3民初2696号

匡凤奎、朱伶俐等与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3民初2696号

原告:匡凤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朱伶俐,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朱千元,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朱小丽,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希贤,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法定代表人:李能熙,该公司经理。

原告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与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七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荔

书记员闵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