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3民初2696号
原告:匡凤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朱伶俐,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朱千元,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朱小丽,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希贤,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法定代表人:李能熙,该公司经理。
原告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与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匡凤奎、朱伶俐、朱千元、朱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七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荔
书记员闵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