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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3102号

刘连兵、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连兵;张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102号

申请执行人:刘连兵,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关于刘连兵申请执行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张红军应偿还欠款979120.9元及利息。现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金水区人民法院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8年3月19日冻结张红军持有的50万元股权;2、后该案由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10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0月29日在限高系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8年11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2018年12月11日在新郑市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2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1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