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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199号

天长市新乐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昊优电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长市新乐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昊优电子厂;王恒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新乐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

被执行人:天长市昊优电子厂,住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

被执行人:王恒国,男,1973年,汉族,住天长市。 天长市新乐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昊优电子厂、王恒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4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长市昊优电子厂、王恒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长市新乐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执19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