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377号
申请执行人:孙闯闯。
被执行人:张闯。本院在执行孙闯闯与张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闯未履行(2018)辽0203刑初10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闯银行存款18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禹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