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96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7层1701。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建鹏,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徐玉先,男,1966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崔小凤,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崔峻峰,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曲金风,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玉先、崔小凤、崔峻峰、曲金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徐玉先、崔小凤、崔峻峰、曲金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分别在徐玉先、崔峻峰、曲金风的银行账户扣划了共计31501.28元。后查封了曲金风、徐玉先共计四辆车,但因查找不到无法进行进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玉先、崔小凤、崔峻峰、曲金风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玉先、崔小凤、崔峻峰、曲金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毛金柯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储志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