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1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佳,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郭开庆,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江西众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天祥南路29栋2楼。法定代表人郭开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佳与被执行人郭开庆、江西众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27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70、保全费4155元、执行费982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赣D×××××号菲亚特牌小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开庆名下,可供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开庆名下的赣D×××××号菲亚特牌小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院限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修文
审判员 彭 忠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章文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