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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1454号之二

陆佳、江西众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佳;江西众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1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佳,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郭开庆,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江西众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天祥南路29栋2楼。法定代表人郭开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佳与被执行人郭开庆、江西众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27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70、保全费4155元、执行费982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赣D×××××号菲亚特牌小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开庆名下,可供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开庆名下的赣D×××××号菲亚特牌小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院限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修文

审判员  彭 忠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章文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