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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124执696号

黄汝杰与付彦海、周玉春、吴志军、蒿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6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汝杰;付彦海;周玉春;吴志军;蒿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24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黄汝杰,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彦海,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玉春,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志军,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蒿薇,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汝杰与被执行人付彦海、周玉春、吴志军、蒿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汝杰与被执行人付彦海、周玉春、吴志军、蒿薇和解长期履行,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